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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凤仪咋回事? 怪了,四川一公司名下突然多了一家“巴中分公司”!-巴中日报

2019-03-31 全部文章 401

庞凤仪咋回事? 怪了,四川一公司名下突然多了一家“巴中分公司”!-巴中日报

庞凤仪
今年4月,四川宏源通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宏源通锦总公司)在网上申报企业年报时,突然发现其名下多了一家“巴中分公司”,但该公司从未授权在巴中开分公司,也不认识所谓分公司的负责人黄君华。
宏源通锦总公司通过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联系到黄君华,对方承认其私自设立分公司,并写下承诺书保证于5月18日前完成对巴中分公司的注销。如今,3个月过去,黄君华仍未兑现诺言,该分公司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宏源通锦总公司办公室主任陈女士告诉记者,公司最疑惑的是,登记成立分公司手续繁多,很多材料都需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冒牌分公司是如何成功登记的?
多出一家分公司
对方承认系私设承诺注销
3月过去未兑现 总公司已报案
2018年4月,宏源通锦总公司在申报企业年报时,发现其公司名下多了一家分公司,名为“四川宏源通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下称巴中分公司),成立时间是2017年9月20日,当前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我们公司目前正常经营的分公司只有两家,一家在龙泉驿、一家在宣汉,从没在巴中开过分公司,更未授权其他人开巴中分公司。”陈女士说,在网上查到巴中分公司负责人为黄君华,但宏源通锦总公司并不认识此人。
通过联系巴中当地的工商局,宏源通锦总公司与黄君华取得联系,协商解决此事。2018年5月7日,黄君华向宏源通锦总公司出具一份其签字摁印的《担保承诺书》,其中写道,“本人黄君华在四川宏源通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设立四川宏源通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本人为此特保证并承诺,在2018年5月18日前无条件配合宏源通锦总公司注销巴中分公司……本人作为巴中分公司负责人,自愿用个人所有财产担保巴中分公司所涉及的一切法律纠纷。”
截至目前,近3个月过去,黄君华仍未兑现承诺,宏源通锦总公司在此期间多次与其联系,黄君华均表示会尽快处理。7月4日,宏源通锦总公司委托律师向黄君华发了律师函。
“注销有清算资产和到各部门审核的环节,这个分公司去年9月成立,推测业务应该不多。据我们向工商部门了解,这种情况1、2个月内应该可以完成注销。但每次与黄君华联系,她都一直拖,也没准确告知进行到哪一步了。”宏源通锦总公司的委托律师郭刚说。
“未经过公司授权成立的分公司,我们完全不了解对方情况,如果其对外举债、逃税漏税或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遭殃的是我们总公司。”陈女士表示。
8月7日下午,宏源通锦总公司已就此事向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局报案,认为黄君华在无任何授权情况下,伪造其公司印章私自注册分公司,系犯罪行为。
巴中工商局回应:
工商登记只看提交的
材料是否齐全、有无盖章
根据宏源通锦总公司提供的黄君华手机号,记者拨打过去,接听电话的人表示自己不是黄君华本人,而是其公司会计李女士。后又改口称其是兼职,只负责此次分公司注销的事宜,对该分公司是否未经授权、伪造印章等一概不知。她表示,目前正在处理该事,因注销公司的手续多,还需要一段时间。
记者提出要与黄君华本人对话,李女士表示会转达,让黄君华回电。截至发稿,黄君华并未主动致电记者。8月8日下午,记者再次联系李女士,李女士则称黄君华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
8月7日,记者联系到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其工商登记窗口的工作人员表示,注册登记分公司需要提供多份材料,有的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总公司公章,包括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总公司章程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的分公司任命文件、总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材料。
关于对所盖印章的审核,该工作人员表示,工商部门无法审核公章是否真实,这属于公司管理的问题,也不需要核对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笔迹是否属实。“我们只看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无盖章。章是不是真的,我们不是鉴定(部门),不好说的。手续齐全我们才给办登记,如果怀疑材料是假的,可以去报警。”
工商部门是否会主动撤销冒牌的分公司,该工作人员称不会主动撤销,“最好公司去协调,让分公司来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分公司,要进行清算并把分公司营业执照交过来。”
法律分析
为何工商登记只做形式审查?
风险由谁来承担?
工商部门如何审核企业登记的申请材料?
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
企业登记,即商事主体登记,本质上是一种赋权登记,所以受《行政许可法》调整。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只需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但纠正提供虚假公司登记材料的行为,则是登记机关的义务。
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执华:
一般来说,去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时,除了提交材料外,还要签署保证书,保证所交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商登记为何只做形式审查?
万淼焱:
商事主体登记,我认为应当实行“自由与安全并重”的原则。2013年以前,我国实行“实质审查”原则。事实上造成办公司企业难,甚至形成寻租空间。后来,国家开始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从审核制变为备案制。在备案制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也对理性投资、诚信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我认为,对目前已成泛滥的虚假登记,可在《公司登记条例》和刑法中,增设对骗取登记的行为人的行政、刑事处罚条款来进行严厉的规制。在行为人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登记的情况下,如果登记机关还不纠正,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
工商部门做实质审查很难,时间成本很高。从立法角度看,进行形式审查没什么问题,形式审查本身也可筛出来一批不合适的申请人。如果出现虚假登记、虚假变更等,当事人可通过提起行政、民事诉讼或报警等多种途径解决。
虚假登记企业的一方将面临何种处罚?万淼焱:
冒名登记的巴中分公司,如果被总公司追认,也可由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后,继续存续。如果总公司要求该分公司注销登记,那其只能被注销。如果巴中分公司私刻总公司印章,将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依据刑法第280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徐执华:
根据该分公司的具体行为来看,如伪造国家机关文书、私刻公章,将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如果分公司成立后,使用总公司商标等知识产权,那便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或对外招摇撞骗影响到总公司的名誉,可能侵犯总公司的名誉权等导致其利益受损。
来源 /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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