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凤仪囚犯脱逃,优秀狱警瞬间成为犯罪嫌疑人-匹夫智慧
庞凤仪囚犯脱逃,优秀狱警瞬间成为犯罪嫌疑人-匹夫智慧
庞凤仪今年7月24日,云南省第一监狱罪犯张林苍脱逃案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两狱警因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去年5月2日,云南省第一监狱罪犯张林苍擅离劳动现场,驾驶一辆工程用车,冲破监狱的隔离网和临时栅栏后逃脱。8天后,张林苍在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被抓。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随后,监狱系统多人被追责。去年7月,云南省第一监狱狱警马金勇、陈涛被检察院侦查部门调查。
一、检方:两被告疏于对服刑人员监管
陈涛是云南省第一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长,马金勇是副监区长。
据获悉,狱警马金勇、陈涛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一案,系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经检察长批准,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两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经查明:2017年5月2日8时许,云南省第一监狱在押罪犯张林苍在13号习艺楼厂房外过道从事劳动生产时,擅自离开劳动岗位,进入停放在厂房3号门外等待装货的云AA8373福田牌货车驾驶室,于8时21分左右驾车强行撞开监管区内临时钢板隔离墙上的临时搬迁门逃脱。
狱警过错:张林苍逃脱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狱警马金勇作为七监区分管劳动改造的副监区长,一方面未对罪犯张林苍进行严格审查,且未就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马金勇作为案发当日监区带班领导,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监管措施不到位,致使案发当天警力部署存在较大漏洞,且未认真履行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警力部署后未对各执勤点警察到位履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以致罪犯张林苍逃脱时习艺楼3号门执勤点发生警察脱岗的情况。
狱警陈涛是罪犯张林苍的包干责任警察。陈涛一方面未严格落实对重点罪犯张林苍的包夹制度和耳目贴靠;另一方面,陈涛未认真执行对罪犯监管的有关制度,在落实罪犯张林苍的互监小组编排、落实等方面未认真履职,致使罪犯张林苍离开劳动岗位,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驾车逃脱。
检察院侦查部门认定的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两名狱警的供述;证人证言;云南省第一监狱相关文件;云南省第一监狱七监区相关制度文件;新闻报道等。
侦查部门认为,两名狱警严重不负责任,疏于对服刑人员的监管,致使罪犯张林苍逃脱,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罪犯张林苍驾驶的福田车未遵照规定操作
7月25日,此案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起诉书》称,被告人马金勇、陈涛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一案,由法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0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日补查重报;2018年2月13日,该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14日补查重报。该院于2017年11月15日、2018年2月1日、2018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狱警马金勇在法庭上称,案发当日,他是带班领导,“当天早上7点40分我到达监区,随即对警力进行安排布置,并进行轮值检查。”他说,张林苍脱逃时,他在二楼的会议室开会,“罪犯张林苍是撞破监狱的临时围墙的临时搬迁门逃脱的,之所以有临时搬迁门,是因为当时监狱在进行调整,在‘搬监狱’。”
狱警马金勇称,罪犯张林苍逃脱前,在3号门门口的过道作业区劳作,安排在这里值守的是一名姓张的狱警,该狱警的主要职责是巡查,以及对违规事件进行处理。当天,驾驶员驾驶云AA8373福田牌货车自行从监狱大门(1号门)进入3号门巷道作业区,按照监狱的相关管理规定,车辆只能从1号门进,4号门出。若要停车装货,停车地点必须在1号门与4号门之间的专用通道,车辆停好后,驾驶员必须拔下钥匙熄火、关闭并锁好门窗后才能离开,但当天这辆福田车未遵照规定操作。
二、两狱警:我有责任,我认罪
狱警马金勇称,按照监狱的相关管理规定,对于临时门,应该设置防撞墩、防撞杆、破胎器等物理防护措施,但当天现场无这些措施,也无人值守。当天罪犯张林苍逃脱时,没有警报,监狱处理突发事件的车辆也未投入使用,“是打出租车追的罪犯张林苍”。
狱警陈涛则称,4月27日至5月2日早上8点,他一直在休假,“刚刚结束假期,监狱就出了事。”作为罪犯张林苍的包干警察,其主要职责是对罪犯的生活、劳动的日常进行管理、思想教育,关注其基本考核、奖惩状况。“当天我在车间内的2号门处,而罪犯张林苍在3号门外面的过道处,两地相距40-50米,中间还间隔有三号门。”他提到,云AA8373福田牌货车的另一个违规之处,是其车头向外,“按规范应该车头向里。”
在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指出,两名被告狱警违反了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编的《云南监狱工作手册》中的《副监区长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七监区罪犯互监小组管理规定及管理办法》等文件之规定。
公诉人称,罪犯张林苍从监狱逃脱后,为将其抓捕归案,司法机关调用大量警力,造成司法资源大量占用,罪犯张林苍的脱逃行为严重破坏了法院判决的严肃性,给其他罪犯造成了不良的示范效果,给人民的安全感造成不良影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判处两名被告狱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考虑到两被告狱警参加工作以来,多次受到监狱系统的表彰,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合议庭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以及两被告狱警当庭的认罪态度,本着教育与挽救的原则,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狱警马金勇在庭上表示:“出了这么大的事,我肯定是有责任的,但也要请法庭考虑监狱工作的高危险性。”在最后陈述阶段,狱警马金勇首先表达了歉意,“5.02案件发生后,我经过了自我反省和检讨,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确实存在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的情况,我真诚悔过、认罪、悔罪,同时也恳请法庭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真如此,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职,绝不让任何过失的行为发生。”
狱警陈涛则表示“自愿认罪”,他为自己辩护称,他在相关制度落实上不到位,但罪犯张林苍逃脱是多种原因造成,请法院予以考虑,作出公正的审判。
三、辩护人:恳请法庭“从轻发落”
我国《刑法》第四百条对“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进行了如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脱,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狱警马金勇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无异议,但纵观全案来看,狱警马金勇存在一定的过失,但没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中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世界上任何制度、管理都会出现漏洞,最先进的密码也会被破译,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狱警马金勇当天进行警力配备、巡查,很多问题不是他一个人能够解决。”狱警马金勇的辩护人认为,此次脱逃事件虽然存在一定的社会影响,但随着罪犯的抓获,社会影响逐渐减少,且罪犯在逃脱过程中,“没有劫持人质,抢夺枪支,没有对干警和人民群众造成伤害。辩护人恳请法庭从轻发落,给他一个吸取教训,改过自新的机会。”
狱警陈涛的辩护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光仁认为,本案中狱警陈涛并不是致使张林苍脱逃的直接、根本、或者重要原因,也绝非存在严重不负责的行为,在庭审中公诉人也客观地指出本案中致使罪犯张林苍脱逃是多因一果造成。
律师指出,至少存在7个因素导致罪犯张林苍逃脱这个偶发情况发生,包括:监狱未严格遵守司法部及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的规定,未严格落实监狱搬迁及接受狱犯的条件,监狱劳动场外围墙尚未建设完成,仅用钢板围墙临时隔断;监狱内车辆停放严重违反车辆管理规定,该车辆违规停放28分钟,车钥匙留在点火位,车窗、车门没有锁好,而且无人看管,这成了罪犯张林苍脱逃的核心原因之一;现场警察未严格巡查;监区值班领导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反馈、处理监狱设施存在问题等。
“罪犯张林苍脱逃,客观上是监狱的设施、设备、管理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其提供了条件,主观上,罪犯张林苍也是临时起意。因此并不可能通过耳目贴靠、包夹制度等日常劳动的管理措施与手段提前发现和防范。要求狱警陈涛因为日常管理制度中的过失对于罪犯临时起意的脱逃承担严重的刑罚后果,显然不当。”律师汤光仁称。
律师汤光仁提出,狱警陈涛一贯表现良好,是优秀的司法警察,在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依法属于自首,恳请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将由法院合议后,延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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